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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青岛胶州旅游。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旅游青岛攻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二、青岛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1、(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拟订全市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参与全市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3、(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市旅游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4、(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五)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出国旅游和国家、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6、(六)拟订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7、(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青岛市旅游局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6个职能处室:
2、(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3、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复、政务公开等行政后勤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青岛旅游感悟。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起草我市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处罚有关工作;负责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等工作。
4、承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组织开展旅游线路和产品的推广工作;承担我市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承担旅游市场开发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5、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和产品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推进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及旅游统计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6、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旅游标准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旅游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旅行社、导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高尔夫和游艇俱乐部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交办的审查外商、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等工作。青岛旅游大巴
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手续;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8、负责协调旅游相关部门推进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组织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