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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防疫站电话是多少(公安部防控办)

威海旅游B 2024-03-23 3
威海市防疫站电话是多少(公安部防控办)摘要: 本文目录滨州旅游团电话滨州市旅游局电话威海疫情防控中心24小时电话号码威海疫情防控最新消息(威海发布最新疫情)威海疫情防控最新通告威海疫情公告威海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

本文目录

  1. 滨州旅游团电话滨州市旅游局电话
  2. 威海疫情防控中心24小时电话号码
  3. 威海疫情防控最新消息(威海发布最新疫情)
  4. 威海疫情防控最新通告威海疫情公告
  5. 威海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滨州旅游团电话滨州市旅游局电话

很多好玩的地方:滨州港、无棣贝壳岛、无棣古城、惠民孙子兵法城、魏慧敏庄园、维基古村落、邹平河半山森林公园、无棣碣石山景区、滨州中海公园、海底世界、杜受田故居、黄鹤楼、张大宇森林公园、阳新梨花节、沾化冬枣节。

紫苑东灶无棣县碣石山代学园贝壳堤岛

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10日,惠州惠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重要提醒,暂停部分滨海旅游景点开放。为加强疫情防控,惠东县港的礁吧、双月湾观景台、海龟湾旅游区等部分滨海旅游景点将于6月10日起暂停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简介:滨州白鹭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9日。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旅游商业网点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

法定代表人:陈文涛成立于2010年6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工商注册号:3716022000566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滨州东办事处渤海八路777号。

威海,位于胶东半岛,是著名的海滨城市,也是山东重要的海鲜基地。它有很长的海岸线,是夏季旅游最受欢迎的海滨城市,风景宜人,有山有海。威海在历史上原本是一个沿海渔村。明代先后修建威海、成山、静海,防御倭寇,对东海意义重大。威海之名由此而来,故又称滨海市。

最近的海边景点在滨州港,是滨州的北海新区。如果自己开车的话,一个小时多一点,坐车也不是很方便。

最近的海边景点在滨州港,是滨州的北海新区。如果自己开车的话,一个小时多一点,坐车也不是很方便。

滨州港位于渤海湾西南岸,属于山东港渤海湾港口群。作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共同规划建设的重要港口之一,是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内最近的出海通道,也是山东连接天津滨海新区的最近出海口。

简介:滨州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法定代表人:王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号:3716263000441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辛街道办事处香槟广场3号楼110号铺。

二、威海疫情防控中心24小时电话号码

1、威海疾控中线24小时热线电话:0631-5300059。

2、山东省0531-12345,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3、山东省0531-67876236,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4、威海市0631-5300059,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5、高技术产业开发区0631-3919195,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6、经济技术开发区0631-5981080,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7、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0631-5581265,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8、南海新区0631-8963805,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9、环翠区0631-5315206,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10、文登区0631-8451236,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11、荣成市0631-7562667,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12、乳山市0631-6866096,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三、威海疫情防控最新消息(威海发布最新疫情)

1、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截至7月22日,全国共有1个高风险地区,12个中风险地区。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威海市疾控中心对广大市民提出如下提醒:

2、一、凡现居住我市,7月6日以来有江苏省南京市旅居史人员、6月21日以来有云南省德宏州旅居史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旅店报告,并配合做好排查检测、健康管理等防控措施。

3、二、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动态,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建议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威,确需出行,需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3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提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相关情况。

4、三、请密切关注个人身体状况,如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并立即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诊时向接诊医生如实告知个人旅行史、接触史等信息,按规定配合进行核酸检测。

5、四、接种疫苗是目前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最有效的措施,能够降低感染率、住院率、重症率和病死率。请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主动到辖区接种单位预约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筑牢免疫屏障,护佑人民健康。

6、五、请广大市民注意个人健康防护,切记做到“六个要”,即要有效佩戴口罩,要洗好手,要保持社交距离,要勤测体温,要保持通风,要分餐分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7、六、夏季是肠道传染病的发病高峰,要认真做好“三管一灭”,即管理好饮食卫生、饮水卫生、粪便卫生和消灭苍蝇。个人要注意勤洗手、喝开水、吃熟食,严把病从口入关。

四、威海疫情防控最新通告威海疫情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就入鲁返鲁人员健康管理措施补充通告如下。

1.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鲁,如确需出行,须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14天内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入鲁返鲁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低风险地区人员,需入鲁返鲁的,须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3.其他低风险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入威返威,应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其他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无需检测和隔离。

4.其他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

5.有关疫情防控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上述防控措施即日起开始实行,2021年3月8日结束。

各地要规范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扩大人群范围、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改变居家健康监测方式等,确保各项举措科学精准落实到位。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五、威海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以下23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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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防疫站电话是多少(公安部防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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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威海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weihai/post/34039.html发布于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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